【诚聘爬虫】岗位要求:1.爬个人信息 ;2.当法人代表

大环境不好,很多公司都在裁员,我的朋友小乐也失业了。
在家gap了一阵子,小乐有点儿焦虑,于是重新出来找工作。
只是这次找工作却不太顺利,从信心满满到忧心忡忡,只过了三个月。这三个月小乐下载了几乎市面上所有的求职APP,也几乎刷光了所在地的所有相关岗位,硬是没找到一份合适的工作。
一开始是此处不留爷自有留爷处,到了后来则变成求求了赏口饭吃。其实岗位也有,只是双方匹配度太低,工资高点的要求你手撕阿卡迈,脚踹五秒盾,而工作相对简单点的开的工资让你吃快餐都不敢加蛋。
那阵子,小乐每次见我的第一句话都是:现在行情真TMD差!
甚至有一次他告诉我已经不对找工作抱希望了,打算好好琢磨一下Python炒粉。


但人生不会一直落落落落落,车到山前必有路,小乐的路来了。
一家公司主动联系到了小乐,老板亲自面试,哪曾想,俩人从白天聊到晚上,从Pyhon基础聊到生命起源,从Scrapy框架聊到中美关系。
一边是求贤若渴,一边是怀才不遇,这下子干柴碰上了烈火,俩人内心的激动之情难以言表,若要形容,那就好比铁牛见了宋公明,杨过初遇小龙女。
最后人家还留小乐吃晚饭,饭桌上小乐站起来炫了一瓶,借着三分醉意大诉衷肠,说大哥我这辈子就跟着你好好干了!公若不弃,乐愿拜为……
老板急忙打断他,欣慰的笑了笑:好好好,兄弟啥也不说了,有你这句话,以后我这公司就是为你开的!
一闻此言,小乐当时就打算再炫一瓶,老板赶紧给他拦住,说差不多就行了,别喝醉了,一会儿还得签合同呢。
白天面试,晚上签合同,第二天就入职,小乐心想自己也是时来运转好起来了。
签,必须得签,现在就签!他嚷着就让老板把合同拿出来。
人家老板也是爽快人,随即包里掏出合同和笔还有印泥。
一共两份,一份《劳动合同》,一份《法人代表转让协议》。
嗯?法人代表转让协议???
小乐当时酒就醒了三分,狐疑到:大哥这份是?
老板犹豫了一下,支吾的说:好兄弟,刚才不是说了吗,我这公司就是为你开的。
……
据说小乐后来是借口上厕所才跑掉的,慌不择路,马不停蹄。
言归正传,我们今天的普法故事,也和“法人代表”有关。

案情回顾

2024年5月27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两份刑事判决书。
• 被告人柯灵芳,女,198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
系上饶市卓翔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2023年3月22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逮捕。
• 被告人廖美嫒,女,198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
系江西省玉山易达广告工作室的法人代表,于2023年3月22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
俩小嫂子,文化程度不高,但名下都有公司,而且被起诉原因竟然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这事情怎么看都不简单了。
经过警方的调查问询得知,原来只是这两家公司的傀儡法人代表,而程腮兵才是他们背后的实际掌控者。
柯某与廖某虽然是法人代表,但均只在公司负责一些工资发放、日常管理之类的杂事,而他们背后的实际掌控者,是程腮兵程某,说白了,她俩就是为程某打工,顺便兼任了公司法定代表人。
本案的这两家公司主要从事地图标注、定制彩铃、小程序等业务。2022年6月,程腮兵为了获取企业客户信息,便指使公司技术员张如华找人通过技术手段获取政府政务网的企业注册信息。

但张如华不会爬虫,于是在网上找到了懂爬虫技术的陈佳俊,张如华提供爬取政务网数据所需的服务器、代理IP账号及部分政务网接口漏洞,陈佳俊负责寻找各个省份政务网的接口漏洞,撰写相应的爬虫脚本,并对爬虫脚本的日常运行进行维护。
这一期间陈佳俊共开发十余款爬虫脚本,用于非法爬取浙江省、广东省、江西省、陕西省、山东省、辽宁省、湖南省、四川省、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等多个省市政务网站的企业登记信息共计一百万条以上,爬取的信息包含企业名称、法人姓名、登记电话、登记地址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
直到2023年3月,事情败露,柯某与廖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民警在调取的服务器镜像内查获2023年2月至3月的企业信息15余万条。

判决情况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柯灵芳伙同他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此,柯某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1.被告人柯灵芳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
2.被告人柯灵芳系从犯、偶犯;
3.被告人柯灵芳的本意是去上班的,不是去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
4.被告人柯灵芳的经济条件较差,希望可以少点罚金;
5.本案的同案犯在温州市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决,根据罪责刑相一致原则,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综上,请求对被告人柯灵芳减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柯灵芳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 被告人柯灵芳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 被告人柯灵芳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 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柯灵芳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辩护人根据以上情节提出的对被告人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最终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柯灵芳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而廖某的情况与柯某如出一辙,最终也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至于背后的实控人程腮兵,以及公司技术员张如华,外包的爬虫陈佳俊,一个都没跑掉,均于另案被处理。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K言K语

这故事告诉我们什么,个人信息碰不得,法人代表也不能乱当,这都是搞不好就要吃官司的。
兄弟们在外打工,辛苦点都没啥,但一定要学会保护自己,对不正规的业务,不合理的需求说不!可千万别哪天把自己送进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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